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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热点问题解析时间:2021-03-09 1. 司法社会实践中,应当学习如何进行正确合理分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各自承担的责任?
当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受到严重侵害是,劳务派遣工作单位和用工管理单位以及如何合理分配社会责任。第一,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环境损害的,两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第二,两两单位会计内部人员按照学生双方约定承担刑事责任,如没有一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谁用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区分,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单位,可以向另一方追偿。第三,如果我们劳动者的损害自己不是用工单位发展造成的,用工单位无过错的,无须承担相应责任。第四,两单位组织内部约定不得对抗被派遣劳动者。
当被派遣劳动者在履行其职责和活动中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对外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如何承担责任。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 员工能否要求派遣单位签订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的性质明确界定为用人单位,而非职业介绍机构或中介组织。在国家没有新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应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劳动用工义务,包括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劳务派遣公司不想与被派遣员工建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建议与被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不超过9年。超过9年的,即知道自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3。派遣单位必须有劳务派遣的资格吗?如果没有资格,如何确定法律关系?
无相应资质而经营管理劳务派遣人员业务,首先由劳动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可以进行分析行政行为处罚。但在我国民事关系上,不应认定此时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一些劳动社会关系(但有例外,劳务派遣工作单位内部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服务合同内容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不过,用工单位与无资质的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存在一定过错,应与派遣单位一起对劳动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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