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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间:2020-12-15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在劳务派遣服务中,存在三方主体:劳动者、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很重要的一点: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并不构成劳动关系!!! 在上述法律关系体系中,三方权利义务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其中重点整理: ①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②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③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④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⑥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会计与税务处理方面: 接受劳务派遣应该如何核算么? 接受劳务派遣应该取得什么样的发票么? 提问: 1、问:接受劳务派遣来的人员发生的机票款是否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可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第(一)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其他旅客运输服务抵扣增值税问题请参阅《一张表浓缩“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2、问: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是否包括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数? 答:包括。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第34号)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3、问: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被派遣人员是残疾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答:不可以,应由劳务派遣单位享受残疾人加计扣除。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第一条: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4、问: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可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文章来源:图表学税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