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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文件梳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87号)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70号) 《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 (人社厅函[2013]250号)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
总体遵循国家政策 《关于做好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1]63号) 《关于规范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通知》 (鄂人社函[2018]147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7]13号 武汉市主要文件: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政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人社办[2010]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 (武人社规[2014]2号)
经办文件: 《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操作办法>的通知》 武人社险中心[2010]18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武人社险中心[2012]2号)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实施操作办法的通知》武人社险中心[2014]11号 《关于印发<武汉市社会保险公共业务风险控制及经办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武人社险中心[2014]26号
武汉市规范办事流程及精简资料文件 《关于进一步精简社会保险部分业务申报资料的通知》 (武人社发[2019]3号) 流程: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部平台联网流程)。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部平台联网流程)。 三、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财政一次性补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 四、基本养老保险原市外转入缴费信息补记五、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清理。 六、已退休人员清退其退休时间后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未就业随军配偶部队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地方。 八、军人退役后将国家给予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转移至地方。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部平台联网流程) 受理转出申请:①、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原件。 ②、核实参保缴费情况,有无停保或欠费。 ③、开具《参保凭证》,不能有重复缴费记录,缴费基数要补全。 办理转出手续:(15个工作日内完成) ①、办理转出申请。本地手工录入《联系函》信息;异地通过部平台发送《联系函》,本地自动接收《联系函》数据。 ②、办理转出。手工生成打印《信息表》、部平台自动生成《信息表》;《信息表》核对通过的,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③、《信息表》传递,寄送方式传递,部平台联网传递。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部平台联网流程) 受理转入申请:(15个工作日内完成)①、携带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参保凭证》、男年满50 、女年满40的提供户口原件要求认定原视同缴费年限的,调阅《人事档案》原件。 ②、审核转入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审核转入条件并告知,不符合转入条件的, 办理临时账户参保登记。 ③、录入《参保凭证》信息。符合转入条件的,生成打印《联系函》部平台自动发送《联系函》并邮寄纸质函件。 办理转入手续:( 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①、核对《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异地通过部平台发送《信息表》,本地自动接收《信息表》,核对信息。 ②、办理转入。手工录入《信息表》,或审核部网平台业务。 ③、社保经办机构比对转入业务和财务数据,中心财务配账。 三、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财政一次性补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 (一)范围及对象 本市原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本市财政部门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的,可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财政一次性补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业务。 (二)提交资料 1、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 2、同级财政拨款并盖章确认的财政一次性补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证明资料原件。 (三)经办要求 1、本市原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2、办理此业务时应根据本人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认真核实工龄及核对财政一次性补贴金额,如有异议的, 核实后再办理。 3、此业务仅限本市财政提供的一次性补贴,非本市财政提供的一次性补贴应由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此业务。 四、基本养老保险原市外转入缴费信息补记
(一)范围及对象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原市外转入缴费信息记录不全的,如年份、缴费基数、原社保经办机构名称、行政区划代码等, 应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原市外转入缴费信息补记业务。 (二)提交资料 1、居民(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 2、原参保地提供的参保人员原参保地转入《信息表》或缴费历史单据相关证明资料。 (三)经办要求 1、应先验算本地系统已计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和提供的缴费基数之间的关系是否合理,再办理此业务;如不 否合理,再办理此业务;如不合理的,应向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协办公函,核实后再办理。 2、参保人员原参保地《信息表》存在补缴记录的,须核实补缴年份后再按实际缴费时间录入年份信息。 3、参保人员无法提供原参保地提供的参保人员历史缴费基数相关证明资料的,由登记科向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协办公函。 4、如存在无缴费记录或配置基数不全的,报后台展开缴费记录后再进行相关补录操作。 五、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清理 (一)范围及对象 若参保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存在多个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清理业务。 (二)提交资料 1、居民(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 2、本人银行卡(发卡银行全称、行号及卡号)原件。 (三)经办要求 1、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或在本市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前(存在2014年5月1日后的重复缴费记录的), 应办理此业务。 2、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时,发现与本地存在重复缴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 3、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时,在本市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应按照“先清后转”的原则。 4、办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清理业务时,社保经办机构应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5、本市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前,各社保经办机构应履行告知义务,由参保人签字确认是否存在应转未转的异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存在应转未转的异地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告知其先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6、本市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前,各社保经办机构应检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是否办结,如未办结,应先协调相关部门办结。 7、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清理办理完后应及时将相关单据转综合财务科完成支付手续。 8、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中存在城中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城中村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采取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清理的方式办理,统一将城中村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作退款处理。 六、已退休人员清退其退休时间后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范围及对象 异地或本地退休人员存在核定退休时间后缴费记录的, 应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本市缴费记录清退业务。 (二)提交资料 1、居民(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 2、银行卡(发卡银行全称、行号及卡号)原件; 3、异地或本地社保部门出具的《退休审批表》等相关证明资料原件。 (三)经办要求 1、异地已退休人员存在退休时间前在本市缴费记录的,先按“先转后清、转入地清”原则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异地不接收养老关系的,按照在职人员“本地与异地”清理原 则,将退休时间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本 人。 2、退休时间统一按《退休审批表》核定的退休时间确定,按照核定的退休时间为准,如退休时间前和退休时间后均需清退的,因清退的内容不一样,须分时间段、分批办理清退手续。 七、未就业随军配偶部队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地方 (一)范围及对象 1、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在地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申请办理将部队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地方的手续; 2、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的,在随迁安置户籍地灵活就业人员窗口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可到安置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将部队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地方的手续; 3、未就业随军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可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将部队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地方的手续,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提交资料 1、居民(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 2、户口薄原件; 3、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三)办理流程 与基本养老保险转入流程一致,经办模块一样。 (四)经办要求 1、先核对《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是否正确,有误的应及时联系军队后勤(联勤) 机关财政部门,并进行书面回告。 2、未就业随军配偶在部队期间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填写为“910000”。 3、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在原参保地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 封存手续的,办理此业务时,应同时持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 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或户 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4、未就业随军配偶将部队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地方后,在地方之间再次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按跨统筹地 区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八、军人退役后将国家给予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转移至地方
文件依据: 《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 切实做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鄂养保函[2015]14号)-转发的人社险中心函[2015]6号 (一)范围及对象 1、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在地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由接收安置单位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转移至地方的手续; 2、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在地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由接收安置单位到当地 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转移至地方的手续; 3、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 年的士官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以及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可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转移至地方的手续。 (二)提交资料 1、居民(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 2、户口薄原件; 3、部队出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4、部队出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 5、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